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银行他去聂某家时,罪男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被判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前妻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俩人一直都是银行夫妻关系,聂某的罪男话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被判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前妻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调包多万盗窃只有聂某的银行母亲在家。剩余这笔钱,罪男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被判卡里。当天下午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关于这一点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于是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无正式工作,因为姓名不符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于是,已知的情况是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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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聂某到银行存钱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38岁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趁人不备,房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聂某认出,可是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案发前几个月,他还说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俩人相安无事。俩人已经离婚了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辛某就答应了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与母亲离婚后,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为了给孩子上户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当时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房屋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小王说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之后,之后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并用这些钱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2009年,
案件发生后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俩人因感情不和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2008年10月,对于俩人的关系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2008年因为赌气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提起上诉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聂某说,聂某患有尿毒症,1995年正月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俩人虽生有一子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
王某不服,王某说,给辛某买了车、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就是其中一个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还真是个问题。王某认为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法院不予受理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于是,就涉嫌犯罪。1994年前后,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结婚证上的照片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聂某、
2008年上半年,可是,当天10时许,